6第六讲刑事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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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一)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二)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范围(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3条)(一)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二)禁止范围:1.绝对禁止:(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

2、.相对禁止:(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此处近亲属的范围(刑诉法第106条6款)例题: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BD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

3、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三、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一)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依靠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三)诉讼职责:1.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2.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四、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委托人(一)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诉法第33条)(二)委托人的范围:犯罪

4、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刑诉法第33条)(三)委托辩护权利的保障1.专门机关的告知义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专门机关的转达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一)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

5、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非辩护律师:经过许可。(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2)(3)(4)】:辩护律师:1.(1)会见凭证:受委托的律师凭借“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2.特殊案件的批准会见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会见交流的保密

6、性: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交流内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非辩护律师人:必须经过许可(三)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1.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2.亲自取证:A、向控方证人取证,需过两关,经双重许可;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刑诉法第37条)3.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滚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35条)非辩

7、护律师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四)申请调查无罪证据权(刑诉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五)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诉法第36条)(六)申诉控告权(刑诉法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第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8、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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