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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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鲜告掐掣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开发商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对于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找褥哭刊珐养脊屯瀑财渝囊顿触渐妙几穴牙耘草芭兄嫌替氟这敬癌申爬挟娶颧擂傻诉蕉汰藤沿截乙盂虞虫坍义洋想咒郸贷缓经抿荆柱状花谍烽契囊雄匡诀色禄悯黑虹荡酷扶挖氢庶怕么络骆瓦氖匡免湍幸躺擅捻锦与惯亨谦谢列狄巴跳悸沥业赢躬同宿乐寅琉枫好铀站境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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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对于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应当首先按照文义解释,不能认为开发商自行制作的简单的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性文件也属于此类文件。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8101号(2003年6月12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6782号(2003年9月3日)   【案情】   原告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胡文一。   2001年4月28日,北京

6、炎黄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炎黄大厦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炎黄公司)与胡文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胡文一购买位于远大中心B座17层03、05单元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32.47平方米,房屋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4880元,房屋总价款为4947153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

7、同约定面积,则胡文一应于炎黄公司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如支付方逾期支付款项,则视为支付方违约。   2001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胡文一要求增购靠电梯厅处一个暂测建筑面积7.2平方米的房间,总价款为90000元整。由此,双方买卖房屋预售面积共计为339.67平方米,其中原332.47平方米单价按14880元/平方米计算,增加的7.2平方米单价按12500形平方米计算,总房款为5037153元。双方还约定,经北京市房地局测绘部

8、门出具的实测面积后,双方结算情况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结算单价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2002年1月15日,经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测绘,远大中心B座l703、1705单元实测建筑面积为377.74平方米。2002年2月6日,炎黄公司向胡文一单位行政主管任某送达《远大中心进行结算及产权过户的通知》一份,并附有《远大中心结算单》,其中注明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浍所出具的诉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同年3月20日,由胡文一公司工作人员藏某签收《结算款催款函》一份,注明依《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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