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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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所有权登记二0一0年九月(省船舶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几个问题第二部分所有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三部分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诉讼第一部分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几个问题一、船舶所有权概念《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变动与登记《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条例》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

2、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船舶所有权变动不登记既不影响合同生效,不影响物权移转,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人,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2.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对对方不具备条件或权利瑕疵不知情;

3、无过失地相信对方为占有人;)(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交易(赠与一般不认定为善意);(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五)1986年《海船登记规则》: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三、共有船舶《条例》第五条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

4、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1.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各共有人具有同等份额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所占的份额由协议约定,按照各自的分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无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对内共有人按照协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对外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各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5、全部债务,债务人向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共有人为债务人时,各共有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3.共有关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比如甲乙共有船舶登记为甲拥有,甲把船舶买给丙,钱货两清,乙不能向丙主张所有权。比如甲乙登记的共有船舶,甲将权利转让给乙但没有登记,发生事故,第三人可以向甲主张债权。4.夫妻共有《婚姻法》 第十七条、十九条  除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海商法》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机关《条例》第九条,船舶登

6、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海船舶[2004]522号)规定,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六、船舶登记簿《条例》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1.船舶登记簿的作用《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登记机

7、关在船舶登记簿方面的义务(1)建立船舶登记簿;(2)正确记载、全面记载;(3)妥善保管;(4)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七、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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