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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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日期:2002年1月29日适用范围:四川失效日期: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文件号:成劳社发[2003]18号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文: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搞好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力市场秩

2、序,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人员;(三)、企业依法撤销、关闭后的人员;(四)、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被企业辞退的人员;(五)、被企业除名或开除及自动离职、辞职的人员;(六)、其他应予登记的失业人员。前款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没有工作并采取切实行动寻找工作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内部退养的人员不参加失业登记。第

3、三条失业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和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二)、由就业转失业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

4、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发放。第五条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以及街道、镇(乡)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的下列服务:(一)、政策咨询;(二)、职业指导;(三)、职业介绍;(四)、就业训练;(五)、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六)、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第六条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办理下列事项:(一)、参加用人单位招聘;(二)、办理个体经营工商执照;(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四)、参

5、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其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续接手续和重新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失业人员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范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第八条《失业证》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一)、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证》由本人保存。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再向原登记发证机构申请补发;(二)、失业人员入伍、升学、迁出、出国定居、出国自费学习等,应到原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具有关证明,并由原登记发证机构收回《失业证》,予以注销;失业人员死亡以及被劳改、

6、劳教等,由原登记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证》;(三)、《失业证》每年11月1日至30日年审,其工作由各原登记发证机构具体实施。届时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到原登记发证机构进行年审,未经年审的《失业证》当年12月1日起失效。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构对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的证件予以收缴。第九条失业人员档案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一)、失业人员应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将失业人员档案输入微机或登录台帐、造册、妥善保管。失业人员因入伍、升

7、学、迁移以及其它原因发生异动时,应及时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三)、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2月清理登记的失业人员档案,并将两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档案及时移交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所属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发生户籍迁移时,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到其迁移的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应逐步移交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第十条失业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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