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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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中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是指属于债务人的用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都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

2、。《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在形态上涵盖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形态如货币、

3、实物财产等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不易出现偏差;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形态是实务中的难点。一、债务人财产的债权形态《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权不但包括一般债权,也包括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债权。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一

4、般情况下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破产时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二是债权人未中报债权。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三是保证人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己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预先行使追偿权。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为3年。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无过错

5、。若干担保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无权对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追偿。表见代理追偿权是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二、债务人财产的股权形态债务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在破产程序中应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或者拍卖,转让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并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可以购买债务人的股权,但不得以债务人所欠债务抵销。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盈利且股东会已作岀分配股利的决议,管理人可向该公司主张

6、未分配的股利。若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解散,管理人可以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三、债务人财产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外观设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由此可以得知,债务人的无形资产是可以单独转让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确保转让的公开、公平。四、债务人财产中的用

7、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有海洋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破产企业的用益物权一般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依法享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两种方式,一是无偿划拨取得;二是有偿出让取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

8、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设立企业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作为股东投资,即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政府不应再收回。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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