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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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美元。同时广东公司出口商品至美国B公司,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广东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票据支付,于是广东公司开出汇票交付A公司,命令美国的B公司在见票时立即向A公司付款10万美元。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以支付C公司的材料费用。C公司向B公司提示汇票,B公司付款并收回汇票。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无因性流通转让性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返还性提示性金钱性Q案例2-1A从B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B公司为A公司签发一张以B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A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

2、B从C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B就把A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余下的4万5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来,A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以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C把汇票提交A要求付款,A拒绝付款,理由是B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请问A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案例提示:A不可以拒绝付款,其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可从票据的无因性进行分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

3、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案中,A和B之间的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就与持票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A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由于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不能拒绝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而原因关系仍存在,A仍可以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赔偿。票据原因关系( )。A.是票据发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C.与票据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相分离,在特定情况下相联系D.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C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票据原因具有双重效力:①票据原

4、因与票据行为分离的,这体现为票据的无因性;②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又有一定的联系,如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和消灭,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案例分析A向B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70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第一批60万美元的产品准时到货,质量良好。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向A提出:鉴于A资金周转困难,A可以给B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C银行承兑。承兑后,B保证将700万美元的产品在一年内交货。A全部收货后,再付给B700万美元的货款。A以为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票据就可得到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于是欣然接受了B的建议

5、,给B商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但B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D银行贴现600万美元。B没有交付任何产品,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便无影无踪了。一年后,D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C银行付款。尽管B没有交货,C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D支付票据金额。最后,由C付给D700万美元而结案。对于这张远期票据,A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C为付款人。A与B的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使得A愿意向B开立汇票。A曾向C提供了资金,这种资金关系使得C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D与B之间有对价关系,D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

6、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产生影响。所以,B没有交货,或者A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C,都不影响D对承兑人C的付款请求权。对D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产品,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B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A给B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还原欠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银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C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

7、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已通知了B。在此情况下C再向B追索。B以票据系A开立为由推诿不理。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A、B的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已破产清理,只需向A、B追索即可。案例分析案例2-2有一张汇票,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是付款人,C公司是收款人,以下列三种情况作背书转让,而且背书是真实有效的:第一种:C→D→E→F,最终F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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