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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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沪浦计联〔200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标字(1988)第182号《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对象为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代建项目。二、代建单位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管理费的内容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经费、竣工验收费、动迁包干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三、管理费标准代建管理费=工程管理费+前期管理费工程管理费=概算中第一部分×管

2、理费率前期管理费=前期动拆迁费用×管理费率(一)管理费率1、管理费率分四个类别、六个档次四个类别为①基本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综合、建筑、水运、人防、市政公用,给排水、电信;②大型桥梁;③园林绿化;④前期动拆迁。六个档次为①500万元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⑥100000万元以上。各档次之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计算(详见下表)。代建单位管理费费率表类别档次基本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桥梁园林绿化前期动拆迁500万以下3%3%0.8%1000万2.4%2.65%2.4%5000万1.8%1.95%1.62%10000万1.2%1.32

3、%1.08%50000万1%1.1%0.9%100000万以上0.75%0.83%0.68%注:1、不同档次之间代建管理费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2、基本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综合、水运、建筑、人防、市政公用,给排水、电信;3、本标准未涉及项目类型的代建单位管理费,参照基本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执行。2、水运、建筑、人防、市政公用,给排水、电信、园林绿化的分类标准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城市道路综合指包括道路、一般桥梁、管线的道路工程;大型桥梁指总长为100米以上,且单跨>30米的桥梁,其他桥梁按基本市政基础设施的标准执行。3、本标准未涉及项目参照基本市政

4、基础设施标准执行。4、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中标费率或金额计取,但不得超过本标准。(二)计费基数1、代建单位管理费投资控制基数以概算批复数为依据,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转让取得在建、停建、竣工的房地产购置费用。2、概算中第一部分包括建安费用、管线新建费用。3、前期动拆迁费包括房屋动拆迁、集体资产补偿、管线搬迁等费用,不包括带征地补偿费、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交纳税费,以及劳动力安置费。房屋动拆迁费中包括动迁安置房源购置费用。四、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支付,具体在代建合同中进行明确。代建管理费按审计确认的投资完成额进行结算。五、

5、代建单位应尽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必需的服务单位,严格将服务费支付水平控制在新区规定和概算批复的标准以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再从项目中列支管理性质的费用,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临电贴费等各类保证金以及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由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费中承担。六、本标准由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七、本标准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后立项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审计的项目。原浦财政(2001)11号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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