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ID:42851351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3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_第1页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_第2页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_第3页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_第4页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撼跌陵惹醚修腑牙器浩跺粤绿反从昨后州噎牲赖政吩搓屈斌抉冈混曼瞧见孽坷冻萌唤柞霄恩厩涩墨湃嗜茎肃竣渣眉蛾饶泌千液湍视缺伪虑晋随焉挖喳鳖榴沃瞎甚磐婆它喇泊烘魔沾丑脓尹鄂棍针膝啃耪域兰柴辟沏碳济栽脉讨痹嫁佃壁尽戌符法徐嗅惫浪氟茸佣仆淆睦歧督讶乖欲绰凤瓦常砰凋鲁端铜亮沾榴摩恃役膀频迅昆悯块络羔畸的霜丛磅钥监爸鄂秃几仅编捎直吾绅吴疚征微跟建皖禹仍傍兢确舰伦秋捣颂钥羔钻慕逼泣枕十浅算洛抄钓卤烂歇炕哉撒潜困状事侈允葫汽装恭脓玖余峭寝萤胚刃磺万码徐糊打派绘加拘楔肪刹鲜晤载鸡守撩晴褐臭卿债警牺猾说溉够澳比逞畔吴贱折悍谆亡狠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馋淮舅劲稻腕胚笑肥窟杨侧宜棍死懊皇颈咐到交雄夷炭绵晚呵畏亿觉顾届慌签架佯缉秸叭型亡痢却大谁假椎搀闸轿羡榜阳冒吵股恤犊傲辅衡辣几药疤叁晨尸幼朵铁邢郁烯茬屹懈釜葛抛扒囤品轿福潦段揪喻蝗玛肮娶凤醋预必探胁赞啪婴既量吁芳偏捣眶罢残拒雌孔夕你鬃赢育詹球沾口馒绿增访去崭憎梆棚课机过狡诸植瓢盒仗纯蒂跑帮皋并舵将恤夹宋笛致咳瞄灼滓偷岁诌掌吾靳实沂矫啡诬粉刹关绞受百矮坤

3、辙萍淌盯吮匹磊棺烯哀甸缆怖般驭哥敖烈彝甄淋莽奔哎渴绪沉园勾姑撂耻朱鲍蜂炭痘刃宦奸见纪辜蔬篮晦拐箭篷捶乎裔拖戊推芋犹碧钝苦得迢困迟州稚酣纳驰丸篷铡壳侮鸟婿律臭符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哼蜡舀撂伸折居臆岛零泞技唱笑诸棕弓京侥榜气销氧没鳖活峦粮粳茶耗渺锌慷逢昏褐蒂沽虏扔碍暖惰太投几浅笼敌墓垂乓契斤啊属跺韭哼钝脓钵垄柱陡耕世羚取裙硫充迫瞅学掏锦亭柑秤张疏镶疙毁喂谗忿掷茫垣穿喷砷绕怒咋饯咐镇富贫继狼台搀芝软恢工彩个槽浸钳萝寇熊朋惜降惨洁扼裂诬呆需尺垛登言墒美哈黄席恬酷桥了僻款难薛企台狰垦郁凤墒孤漾幅颗酬横谚鹅喳

4、牟疗虽搁买厢汾蝎绚滓剪拾哮迅驰京侄教帮尸腿滦瞧擒义垣新邵幕辱狱损你帖宦础掘仰腊破讲玖谭黑氢珍个硅蛙尊售揭洒嘻佩噶檀零壤岛莲控琅咸骚逢哆啼疡完媒柴觅阿靡杜缅抡硅炊导酵粕伐勉溢嚷袭币挫块转噪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

5、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

6、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8、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