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合同(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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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西安】签署:抵押人:[1法定代表人:住所:抵押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法定代表人:住所: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鉴于:1、长安信托拟设立“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并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2、

2、长安信托和债务人己签署了编号为【】《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债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

3、在框中打“J”,不选则在框中打“x”。)第一条抵押财产(抵押物)1、抵押人将木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抵押财产”)为长安信托设定第一顺位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和义务的担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果“抵押财产清单”关于抵押物状况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3、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物状况或者长安信托收执

4、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述及于其从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5、如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长安信托有权就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6、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吋,向长安信托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长安信托的要求:(1)抵押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有)、房屋产权证(如有)等权利凭证;(2)抵扌屮人有权签署并履行

5、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3)抵押财产取得的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或发票等】;(4)长安信托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7、如果长安信托认为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可能减少的,长安信托有权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影响长安信托债权的实现,抵押人应按照长安信托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因评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1、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贷款债权,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抵押人己阅读、

6、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确认,主债权的最终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以主合同约定及/或依据该等约定计算所得结果为准。2、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所担保的范围除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主债权外,还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以及长安信托实现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3、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长安信托有权依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木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有权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第三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及抵押期间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2、本合同的抵押期间为自抵押权有效设立Z口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义务由债务人履行完毕后止。第四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1、双方应于木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不迟于信托成立H前将长安信托登记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

8、权利证书及其他权利证书交长安信托持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如发生经长安信托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3、如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长安信托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长安信托有义务及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4、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产生的抵押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管理和使用。抵押人同意随吋接受长安信托对抵押财产的监督和检查。抵押人应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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