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协助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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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协助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作者:刁安心发布时间:2008-05-1916:31:33司法实践中,由于确实存在一些I大I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使得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因而当“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捉出加大对协助义务人的制约和制裁力度的要求。随着修改后《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实施,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冇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

2、人的责任。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竞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协助义务人的种类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民诉法》第103条规定的强制措施针对的就是单位协助义务人,而冇关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的规定,没冇专门的规定。在这次《民诉法》修改时考虑到实践中单位作为协助调查、执行义务人

3、的情形占绝大多数,而且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全面修改,所以对个人协助义务人也未作规定。实践中个人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如果发生了《民诉法》第102条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的,可依照该条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冇义务I办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除了以上两种分类,还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方法

4、如:依照协助发生的程序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诉讼中的协助义务人和执行中的协助义务人,这里不再赘述。二、协助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Z—是被罚款。《民诉法》第10

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來看,涉及两个层面的处罚,第一个层面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I•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个层面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冇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

6、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述涉及到司法拘留。《民诉法》虽然没有专门对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如何进行处罚予以规定,但是《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7、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如果罚款后,冇关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能予以拘留。(三)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冋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冇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同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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