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

ID:42874649

大小:18.0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3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_第1页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_第2页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_第3页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_第4页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_第5页
资源描述: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小陈乡司法所2010.10-4-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落实“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促进我乡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小陈为目标,以乡综治中心为平台,以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机制为抓手,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新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流程,各尽其能,互相

2、支持,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职能作用,在“能调则调,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的指导下,引导当事人以“自愿、互谅、互让”的积极态度,达成息诉和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工作目标建立规则合法、合理的衔接制度,确保衔接程序要规范,协调配合有突破,调解质量要提高。三、组织机构-4-为加强对“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小陈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委、司法所、派出所、民政所、信访办、法庭、国土资源所等单位共同组成。四、工作内容(一)依托“多位一体”联席会议,做好情报沟通工作乡综治委统筹负责全乡的

3、各类矛盾纠纷线索的排查工作,司法所重点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派出所等行政单位、对法庭等司法单位负责的案件及时介入。(二)激活村级民调队伍,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司法所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各村民调人员的选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做到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司法所要争取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经费等事项上给予倾斜。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乡镇、街道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和行业部门新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集中授课的方式,使其掌握运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能力和水平,创新调解工作思路,强化衔接联动意识。(三)加强民调村级民调办公设施的配备。司法所要积极向乡党委、政府建议建言,完善民调办

4、公场所设置,改善办公环境。(四)以宣传“冬季治安防范”-4-为契机,积极小陈《人民调解法》,提高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五)适时推进社会新阶层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劳动纠纷、医患纠纷等案件的处理水平。五、工作要求及原则(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乡综治委是“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的第一责任单位,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是直接责任单位。(二)准确定位,确保人民调解属性。设立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单位,与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属于非隶属关系,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不受行政干预,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

5、员会,不具有行使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职能。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虽然有别于传统人民调解组织,但其组织性质仍然属于群众性组织,纠纷调解手段仍然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调解协议书仍然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4-(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6、造成的后果与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五)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理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6、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认真开展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7、诉后执行和解调解等工作;对公安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民事案件或者部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陈乡司法所2010年10月20日-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