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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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失业保险存在的冋题及对策摘要:通过规范分析以及制度比较,分析了我国失业保险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失业保险;覆盖面;缴费比例;给付标准;就业保险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A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B,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预防失业风险,保障失业人员的生存,以及促进就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

2、在适用过程中,亦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条款仍值得商榷。一、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上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而将下列人员排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英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为了适应现实需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I韦I,将社会团体及莫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

3、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各地也纷纷据此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但是,部分主体如非全H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等,仍未纳入适用范围。虽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适用范围,但其无需自己缴纳保费,且失业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给付,这与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和保险性相违背。1.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不合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职丁上年度屮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

4、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不实行封顶,造成这部分人员缴纳失业金金额较高;其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每月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来缴纳,不利于缴费基数的统计和对比。2.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不合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T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各地的最低工资本身就较低,以此为基础计发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数额就更低。1.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不完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

5、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上述条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失业者需有劳动能力”的规定。即失业人员应为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不能与“主观就业意愿”等同。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一失业人员,应客观上有就业能力,主观上冇就业意愿,而客观上未获得就业机会。《条例》将“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耍求”等同于“主观就业意愿”,这将导致实践中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审核不严,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领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确失业保险的等待期

6、。等待期是指从被保险人办理失业登记到核准领到失业保险金为止的期限。仅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该10日期限仅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期,并非是完全意义的等待期。第四,《条例》中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解释不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包括:①客观上中断就业;②主观上非因木人意愿。《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屮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

7、员;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该规定仅是明确了“中断就业”的判断标准,而未明确“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断标准。因此,我国除了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下不属于“非木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巾领失业保险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哪怕是劳动者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因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未理顺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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