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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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2(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及分类3(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3(三)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属共同侵权的意义4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模式5(一)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模式的历史发展5(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各种责任模式的比较7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模式的司法困惑与完善9(-)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模式的司法困惑9(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模式的制度完善与建议11四、结语14参考文献15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模式【内容摘要】无意联络数人侵权因为其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割性,造成了受害人举证各加害人Z间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困

2、难重重。为了均衡两者利益、合理分摊责任,2003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扩展了共同侵权的外延,把无意联络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视作共同侵权。由此,无意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关系错综复杂。另外,由于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因为主观性强而模糊不清,区分困难,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了一次清理,没有了客观共同说的提法,实践上对如何确定无意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模式也捉供了更具操作性的适用标准。【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模式适用标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在法律上是可分的,二是数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法律上不可分。前者是纯粹的分别侵权行为,各

3、侵权人对各自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即可,并无特别之处。本论文所讨论的是后者,数人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同一对象的同一法益,损害结果从物理上到法律上皆难以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从主观方面考虑,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缺乏主观的共同性,应归之为分别侵权,责任模式当选分别责任模式;从客观方面考虑,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皆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按客观的共同侵权说,也出于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应归属于共同侵权,责任模式当选连带责任模式。对于无意思联系数人侵权是采取分别责任模式还是连带责任模式向來存在争议。前者着重于主观方面的考虑,木质上认为是分别侵权行为,所以分别责任

4、是理所当然的,不应当盲目地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违反法理任意加重加害人的责任;相反,后者倾向于客观方面考量,尽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缺乏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但在侵权行为皆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下不可分割情形下,按份责任是不现实的,因为责任的分担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与客观真实一致的责任摊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造成了对加害人的不公平继而就是对受害人的不正义,所以权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后者更应当受到保护,也许会出现加重加害人责任的情形,但也是权衡两者利益的情况下的谨慎择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对弱者保护的体现,也是法律公平正义功能最大化的一种选择,绝不是任意

5、加重侵害人的责任。纵观世界各国,连带责任模式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我国另辟蹊径,自2003年以來一直都是采取混合责任模式,把两者的优缺点來了一个折中,这也是本论文的观点所在。本论文将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等角度着手,详细探讨两种责任模式的方方面面,继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认识到混合模式的合理之处。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

6、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直接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划归为共同侵权(我们称Z为共同侵权的主客观共同说),尽管理论界对此划归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要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前还得先确定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共同侵权的概念及分类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行为①。关于共同侵权的本质而言,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主观共同说和主客观共同说这两种观点。我国的侵权法学说长期坚持主观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仅仅在于主观方面,数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包括共同故

7、意和共同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2003年《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次把共同侵权扩展到了主客观共同侵权说,除主观共同说外,还认为数行为如果都构成了损害产生的原因或条件而且产生的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样客观的共同关连性就可以认为这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我国最早的民法教科书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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