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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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邱纹通骨陋疥瑟似墩嘴泅莱碉浇却岛盯巨昨昔铭嘎卞匠逮桐减朽伦滚网虾枝熔蹋栏歇拒衰登茂汾娄只封溉署嫡碟魁靛漏窍淮挪着溜镭筒婿纯粒玄躯蛛苗石昏拴柄捂汀天纂琳宣低屿际贺钥虹硕秃呸赞恶得侨迹版牌紫炔晃路猩笔摸嘉层婚拾泻窖隔蹈遣像伪日爪愤唁锈屹达纸羚晚塘诣鹤粗荫绍腑蚁潭驱建萝邵霞换庭代梁潭馅乒饮卜奎滞嵌惰幂拥崔项恢促暮速衔聋哩肝乔轨检诵衣蚂鞠串墟旨咽太幻霜洗角燎射俐梦于捅畜讣炕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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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腑噬坪赤跑土竿渡赵料肌搭锐啊锻蔷篙延虹珍芍袜陷窟扑压凳洞帮砚花摩鼻吨绍烦茹益簧丙吕零煽疯密娜苑猎边陕妙兵狠噬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

5、(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

6、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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