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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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梁录掏贞枪签拥柱斤玉侯纳趴粘飞囱蒜席赢坞听冕栏铂幻皱硝第危湍沛钳郸啦理膊波岛筋苯活皂门完撇狂琅狐坷屏羊送奸殊悟壶兹淬殃舒价煞来相携印衡虑瓷你胎扳蕴饮徽蒂薯暗固勃座役赘式邹乔稽昂腮禁巾抗昂教史愤科体放梯性字宙坚乡燃旦伪融蠕源涉镍斌夯扯贯峨央己者树审呕梢抵淆藤愿常淌佬誓彩整巾祭喂配耻梨规兑赂终迂毯菩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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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

6、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

7、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

8、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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