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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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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社团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校社团干部人事制度,规范学生社团干部培养和使用,根据我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社团干部主要包括社团会长、副会长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第二章社团干部第三条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2、是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3、社团正副会长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良好的评价,并且拥有为本社团奉献的精神。4、学习成绩良好。5、没有受过处分的学生。6、热心社团工作,能服从社团联合会的安排。第四条以下情况者不宜担任社团干部,
2、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1、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主要功课不及格者。2、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者第三章社团干部任免第五条各社团正副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或挂靠单位推荐,由校社团联合会报团委同意后方可任命。第六条社团其他职务由各社团自行招聘,并报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任命。第七条各社团正副会长遇有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报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备案后方可离职。第八条各社团其他负责人,经各社团负责人同意后方离职,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九条社团正副会长聘期均为一年,如续聘,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续聘。第四章社团干部权利、义务第十条社团
3、主要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第十一条各社团干部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的义务。第十二条各社团干部有配合社团管理委员会工作活动的义务。第十三条各社团会长、副会长有参与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第十四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有报请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的权利。第十五条各社团负责人对社团联合会在工作等方面有意见的,有直接向团委反映的权利。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社团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能。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所有。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安徽建筑工业
4、学院社团联合会二零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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