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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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里只有老公上班,妻子全职在家生孩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昨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出“关于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厂,这对各单位职工来说无疑是一利好消息。关于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武汉市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武汉市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2、(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二、待遇标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一)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三、办理程序(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

3、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三)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

4、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办法编辑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

5、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

6、构成。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岀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So(二)妊娠不

8、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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