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七讲-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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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的概念与原因(一)婚姻终止概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婚姻终止仅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消灭。2、婚姻的终止基于一定的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由于涉及的法律部门和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类。我们所说的婚姻终止采用的是狭义含义(当事人之间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关系)。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二)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1、配偶一方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时自然事件,宣告死亡时基于人为原因。死亡的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后果也不相同。(1)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配偶一方死

2、亡,终止婚姻关系只是对内的效力终止,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了,但对外的效力并不绝对消灭。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然保持着与死亡一方亲属的继续往来。(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终止婚姻关系。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效力与自然死亡同等。对于宣告死亡,婚姻关系何时终止,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至另一方再婚之时,才视作婚姻关系终止。我国采用前者。我国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

3、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案例:经人撮合,同为80后的小王和隔壁村的小丽喜结连理,但因为两人个性要强,加上婚前了解少,婚后夫妻俩经常为琐事争吵,尤其是有了孩子后,小王的冷落让小丽很难受,争吵一度升级。忍无可忍的小王离家出走,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眼看着两年多过去了,看在孩子的份上,小丽只是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小王失踪,并没有听从娘家人离婚再嫁的建议。小丽苦等无果,却不知道何时是尽头。请问,宣告丈夫失踪后,小丽不起诉离婚,直接另寻佳偶结婚,究竟算不算重婚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宣告失踪后

4、,夫妻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终止,此时再次结婚,构成重婚罪。即使宣告丈夫失踪,小丽依然与小王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因宣告失踪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小王的财产由小丽或小王父母代为保管,小王所欠的个人债务从代管财产中予以偿还。如果小丽想要再次结婚的话,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夫妻分居两年,夫妻一方不履行照顾家庭主要义务的,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通常会准许离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失踪当事人。2、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的特征: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离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案例1);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5、;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案例讨论1田某与妻子梁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3年8月田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后成为植物人。1994年4月,田某之母陈某以田某夫妻感情不好、田某受伤后梁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以田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替田某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梁某在审判中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遂准予离婚。梁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院。沈阳市中院在审理

6、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离婚请求。离婚的种类1、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来分,双方的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的离婚;2、从离婚的程序来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3、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三)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原因不同;2、请求权主体不同;3、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4、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同。离婚和别居的区别:别居又称分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背景是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实行严禁离婚背景下产生,是为了解决一些夫妻不堪共处的实际问题。

7、例如目前意大利规定别居5年即可作为离婚的理由,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达7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是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总和。离婚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在许多国家中由宗教走向世俗。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1、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渊源:欧洲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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