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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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本章的重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中的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破坏婚姻家庭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本章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包括三类: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由权。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

2、仰自由权等。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如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章罪只有《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他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证罪,强奸罪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

3、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如,侮辱、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仅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害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二、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32——235条的内容,拟以分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涉及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犯罪构成上的特点比较清楚。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他

4、人”。无论他人是何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发生对象错误认识,如,将张三误认为李四而杀死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自杀行为因对象为“本人”,故不成立本罪。这里的“人”,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认为出生以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为标志,而死亡以大脑功能停止活动为标志。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脑死亡标准的不明确性,被利用的可能性。因此,溺婴是故意杀人罪,而堕胎的行为、明知尸体而损害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为胎儿与尸体—样,都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但行为人误将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

5、遂,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3.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仇杀、图财杀、灭口杀、嫉贤妒能杀等。4.故意杀人罪与其他条文如第247、248、289、292等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5.自杀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自杀行为本身是不存在犯罪问题的,但与自杀相关的,如帮助自杀、教唆自杀、引起他人自杀、逼迫自杀等,则要具体分析:邵

6、建国案件:被告人邵建国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一派出所民警,1990年某日,因与女同事沈某一起到苏某家喝酒,返回派出所途中被妻子王彩撞见,王怀疑其与沈某有暧昧关系。二人在家中争吵不休,邵说:“我不想见到你。”王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人一起死。”随即取出手枪,表示自杀。王某言及儿子要夺枪一个人自杀,邵持枪进入卧室,并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二人先后写就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上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

7、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夺枪,后来被邵踩在脚下。此时,王提议休息一下,邵躺床里王在床外。一段时间后,王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起床不让其检枪,王说检枪交给他。邵放手后,王拿枪自杀。二级法院都认为邵对王的自杀起了诱发和帮助作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1)关于帮助自杀行为即应死者要求而协助其实现自杀的行为,最常见的典型是“安乐死”。虽然”安乐死”在中外法学界争议很大,但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尚未将“安乐死”明确规定为正当行为的情况下,还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在量刑时依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罚。对于其他帮助自杀行为也是如此。(2)教唆自杀的行

8、为即故意引诱、怂恿、欺骗他人产生或强化自杀之意,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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