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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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共同侵权客观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2、:伍茵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6-03  与单独侵权相比较,多数人侵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侵害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若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将因此特殊关系的存在须对损害结果承担严苛的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构筑了新的共同侵权制度体系,但是,新法的实施并未结束理论界对共同侵权制度热烈探讨的状况,反

3、而提供了新的研究平台。在数人侵权的范畴下,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此问题是研究共同侵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与核心。  一、共同侵权中“共同”之认识  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困扰学界的难题,长期以来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共同”的认识。把握好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法律内涵,是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理解的关键。  (一)对“共同”认识之学界纷争  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一词的理解认识,我国学界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  1.主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成立标准的核心与关键是数个侵权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4、如果侵权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在本质上因缺乏某种关联性而无法形成一个整体,也就不能认定数个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主观说作为比较早期的理论,深受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影响,是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同的主流学说。  2.客观共同说  与主观共同说不同,客观共同说对共同侵权认定的标准并不以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为前提,只要数个侵权人之间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就可认定数个侵权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而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将被纳

5、入共同侵权的范畴,结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被大大地扩张。  3.折中说  折中说也称主客观统一说,该学说认为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都同时存在不足。在主观共同说理论下,受害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那么则无法认定侵权人之间属于共同侵权,受害人只能向各个侵害人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赔偿份额,高昂的诉讼成本和败诉、执行不能的风险都使受害人的实际救济成为未知数,因此主观共同理论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利的。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却显得过于宽泛,只要客观的数个行为之间

6、在结果上导致出现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侵权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而须承担连带责任。客观共同理论导致的后果是致使公民处于一种未知的责任承担风险之中,任何人需要为自身的行为与根本未知的他人行为结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对于公民的自由来说是极大的限制。因此,折中说主张应该综合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二)对“共同”理解的选择及理由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相连,共同侵权的成立与责任的分配紧密相关,一旦成立共同侵权,数个行为人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务人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责任

7、的承担可能超出自身应给付的份额。可见,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严格还是宽泛,范围是广还是窄,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试分析,主观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更注重行为联系的紧密性,并且对紧密性的要求标准是严苛的,仅限定在主观上的关联性。换言之,主观说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也是谨慎的,如果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认识的关联性,都不要求行为人承担严苛的连带责任。客观说的特点是大大地扩张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该标准确实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提供了更大的便捷与保障,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一加

8、害人寻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可以看到,比较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主张分歧,关键在于二者对行为人责任负担的公平与受害人的损害救济保护倾向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学界对共同性认定的矛盾纷争。  当前,主观共同标准构成共同侵权已得到认同,认定的争议是是否要扩大共同侵权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领域。笔者认为:在主观共同侵权形态之外,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可能也有必要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这属于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形态。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将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范畴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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