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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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二)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三)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法官造法”民事诉讼活动的复杂性和民事诉讼立法中具体条文的规定可能比较模糊甚至自相矛盾。解决办法:可以通过基本原则表达的价值取向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同时允许法官对法典作出符合立法精

2、神的解释。因此,基本原则具有“法官造法”的功能,从而成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理论依据。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察监督原则(七)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诉讼权利平等的体现:1.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2.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同等

3、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方面立法缺陷平等的诉讼地位表现:一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两者在诉讼上的地位并无优劣之分;二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三是具有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能因当事人特定的社会身份不同而影响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立法缺陷1、撤诉权的享有不对等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不对等3、对原告、被告不到庭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对等撤诉权的享有不对等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处分原则的

4、应然反映。按照规定,宣判前,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因此,在我国,撤诉权的行使不以被告接受为条件。但这一规定却使被告处于不对等的境地,因为请求公正裁判也是被告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不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

5、撤诉。据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而该司法解释却剥夺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诉讼权利,虽然法院会将其看作“当事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却不完全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原告、被告不到庭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对等民事诉讼法第l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而原告不到庭,则不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缺陷:一方面将民事被告视同刑事被告处理。另一方面,对被告程序权利的漠视。被告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权利,不到庭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缺席判

6、决,无需强制其到庭。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28条)避免两种倾向:1.忽略调解意义;2.过度调解除离婚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第128

7、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经验方法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探索出来的诉讼调解六法是: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法、案例引导法、亲临现场法、把握时机法和联动调解法。此六法既可以为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是还要重在不断的实践。(案例)感情调解法和亲临现场调解法阎元林是梅松权的女婿、梅桂苹的丈夫,梅松龙是梅松权的兄弟,是阎元林的堂岳叔,梅桂苹的堂叔。由于阎元林、梅桂苹9岁儿子与梅松龙两个12、13岁儿子、梅松权一个14岁儿子

8、,四人赶着梅松龙饲养的30多只羊和梅松权饲养的3只羊,到附近小地名叫“蜂子岩”的山上放羊、戏耍。不料羊群在山上觅食时(可能,但不确定是羊群所为)导致一块石头从70多度的陡坡滚下将阎元林夫妇寄养在岳父梅松权家儿子阎文西头部砸伤当即死亡。法官鉴于当事人双方都是亲戚,又是上访案,而且案件事实的争议较大,加之法律对饲养动物不直接致人损害赔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使用了感情调解法和亲临现场调解法,使得原、被告就5000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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