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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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目录第一节执行程序的概念第二节执行根据第三节执行组织和执行对象第四节执行难第一节执行程序的概念一、执行程序的含义执行程序是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二、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1、必须有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法律部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要么交付一定的财务要么必须完成某种行为3、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节执行根据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一、案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200

2、0年4月,李四经村委会同意拆除旧房在原地基上修建了新房,新修建的房屋占用了张三原有的排水通道,使张三家的排水造成困难。两家就此发生纠纷。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自家排水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李四应当允许张三另行开沟排水。但该判决并没有明确开沟的具体位置。后李四拒绝执行该判决,张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问:法院是否同意张三的申请?二、法理分析一、执行根据的含义与特征二、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条件三、执行根据的审查四、本案分析一、执行根据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也称执行名义,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2、特征(1)以确定当事人之间

3、的实体权利义务为内容。(2)宣示债权可以执行(3)以法律文书为外在表现形式二、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条件1、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经债权人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时,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2、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3、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三、执行根据的审查(一)形式审查1、看执行根据是否为公文书2、看执行根据是否指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3、看执行根据是否具体应执行的事项。所谓执行事项主要指交付财物、给付金钱、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等。(二)实质审查1、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

4、则由法律明文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法律文书须指明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并确定给付的具体范围。4、给付内容必须合法且适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给付内容在客观上适于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就不适于强制执行。四、本案分析1、属于强制执行之列,但该判决没有明确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的具体内容,从而使执行机关无法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法院可驳回张三的执行请求。(注: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2、不适于采取强制措施。back第三节执行组织和执行对象一、执行组织二、执行对象(执行标的)一、执行组织(一

5、)案例(二)执行机关的性质(三)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一)案例甲乙二人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甲要求乙偿还借款2万元及每年20%的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乙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审查中发现,该案实体判决错误,每年20%的利息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属于高利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遂将原判决予以改判,判决乙按同期利率支付利息。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二)执行机关的性质民事执行机关行使的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但这一权力是何种权力?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还是介乎二者之间?我国偏重于司法机关;而英美国家则偏向于行政机关。现在学

6、者们一般认为执行行为是一种兼具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两个方面特点。(三)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经历了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的过程。所谓审执合一,是指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的主持机构是同一的,审判组织兼行执行之职。理由是:第一,可以避免审执分立带来的审执割裂,避免审判员只管审判不管执行而给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不便。第二,可以减少执行员再了解案情的中间环节,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便于案件及时执行;第三,在执行案件少的法院,没有必要执行分立。所谓审执分立,是指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各有不同的主体机构,即审判组织和执行组织。理由:第一,有利于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第二,有利于通过执行

7、程序发现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第三,有利于审判人员专门搞好审判业务,防止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但实践中审执分离并没有完全实现。第一,执行机构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裁判实体争议。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第二,执行人员的职务按审判员的职务进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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