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母亲冒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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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被母亲冒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案情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入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FI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通过支取、转存、再支取方式从被告处将上述款项全部支走。存款到期后,杨某某因找不到存单便到被告处询问,才得知存款早己被其妻蔡某提走。杨某某便向蔡某索要,因

2、蔡某将所取款项全部借与他人未能收回。杨某某遂于2003年7月21H与蔡某离婚(原告由杨某某抚养)。离婚后,蔡某便下落不明。后杨某某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以原告名义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屮,杨某某称蔡某不知道该存单密码。审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为蔡某办理支取款手续时,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其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储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存款本金损失60万元及利息3.4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蔡某取款时,杨某某与蔡某仍是夫妻关系,杨某某不能证明该笔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笔存款应认定为是杨某某与蔡某以原告的

3、名义存入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某将存款取出时,杨某某、蔡某夫妻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形成的存款关系即已合法终结。至于存款取回后怎么处分是杨某某、蔡某夫妻的事,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还诉称,本案处理结果与蔡某有直接关系,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在蔡某未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具行为已构成违约这一点意见一致。但对被告对6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

4、原告能否获得赔偿,要看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蔡某在支取该笔存款时,还未与杨某某离婚,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蔡某依法享有对该笔存款的支配权和处理权。因此,尽管被告在为蔡某办理支取款手续时存在违规行为,但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至于蔡某将存款取岀后借与他人至今未能收回,那是蔡某对其处置不当,与被告的过错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为了原告的利益将钱存入被告处,并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违反约定,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致使该款被提前支取,其行为己构成违约。蔡某当时尽管仍

5、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取出的存款并没有用于被告而是全部借与他人至今未能收回,实际上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被告应对该笔存款及其利息承扌口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依法向蔡某追偿。至于区分该笔存款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小没有实际意义。评析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冒领存款的人是杨某某的妻子,是未成年原告的母亲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基于蔡某的这一特殊身份,木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口由,存款有息,为储户

6、保密”的原则。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木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杨某某以原告的名义将6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告处,被告收取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存单,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即有效成立,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下,自储蓄存款合同成立Z日起,存单上记载的储户即原告杨是该笔存款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7、,储蓄机构只管对储户本人负责。至于存款所有权的性质,即该笔存款究竟是屈于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述是家庭财产,或其父个人财产,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是储蓄存款合同中所要讨论的问题。所以,被告从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辩解意欲推卸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储蕎存款合同成立后,储蓄机构就负有为储户保密,保障存款安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储户的约定办理支取款手续的义务。原告在办理存款手续吋,留存了密码,并约定凭密码支取存款。这一约定就构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小的特别约定事项。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存单、存折、户口簿、卬鉴等有关凭证和证件都能伪造,而唯一不能

8、伪造的是储户口己知晓的密码。凭密码支取存款因而也就成为储户保障存款安全和储語机构识别真假储户以防冒领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储户约定凭密码支取的情况下,储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约定,即便储户本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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