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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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本解释现在不能适用)第一条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意见:删掉“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政复议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条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附: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

3、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  另一种意见:这种情况应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条分居期限的认定  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

4、期间的中断。  另一种意见:应增加一款:“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仍在同一居所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应认定为分居。”  附:《德国民法典》第1567条(1)如果婚姻双方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共同家庭关系且婚姻一方以拒绝共同婚姻生活的方式表明无意建立这种关系,则婚姻双方为分居生活。即使婚姻双方实在婚姻住房之内分居生活,共同家庭关系也不再存在;(2)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第五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5、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六条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

6、七条生育权纠纷  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不得以生育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八条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

7、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九条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婚内的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父亲一方提起否认之诉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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