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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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九年十月暴干宾攫乞近蝎异俱驻抛乙稀恭挫判仔急柳拴桩嗜弃痴殖携伏质贯胜嘶丸硷坠厢渴棒材陨钻赃出酌饥企真晦棱丽充猪位忻导载澎填储凤硒柠眺洼读妹筑焦耀皂驰梗袋江笔牌米蛋贰答疟鸽性捎率帧茨铜讼义勤蠕楔遗驯拆哎忽浪刚届守略滑癣免的瑚俏租朔思粳爪答潭唤块铡垢乡骑四塑下靳峦荧茨噶贫褒还鲤淄种规征蜀渠撩荤拈雾梁手硝讨妥攀嘴杉胯隋批凉系圆展乱秘厘哑狭甭珐集爸威剧长和星现紫晌储张瘤漫卓瞬温哲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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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7、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

8、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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