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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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四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

2、、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事业单位、总社机关各部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坏和丢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是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9负责总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

3、查。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一)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第十条总社机关配置资产的标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认真按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纳入当年预算的,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第十二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

4、四章资产自用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新购置资产办理货物验收和入库手续。9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规范内部资产领用交还程序。人员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须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第十七条总社机关各部局应逐步建立资产循环利用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一)总社机关各部局应当主动交还闲置资产,其中电子设备交到办公厅,办公家具交退给机关服务局;(二)总社机关各部局应及时办理本单位资产的信息变更。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

5、用人或资产存放地点变化的,各部局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电子设备变更在办公厅办理,办公家具变更在机关服务局办理。第五章资产报废、报损、核销第十八条各单位报废、报损、核销资产应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总社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总社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需报送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9(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

6、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各单位因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

7、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报送以下材料:(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9(五)涉及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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