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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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绿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石启芬出资设立贵州绿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年4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贵州绿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西山镇陡寨村石启芬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稻谷、油茶种植、生产、销售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2、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3、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股东姓名:石启芬;住所:从江县西山镇陡寨村石启芬住所;身份证号码:522633198910023421。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资金120万元,占100%(注: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于

4、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位。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五章公司类型第十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

5、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

6、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

8、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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