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能源项目审批程序

安徽能源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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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项目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能源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总投资,实行分级审批。一般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凡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除对新矿区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外,目前正在生产、建设的煤炭矿区,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也要结合

2、实际情况,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大中型矿区(矿区总规模200万吨/年及以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审批;总规模在2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入单项工程阶段。其中,大中型(建设总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和选煤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行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直接审批或报请国务院审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开工报告由省计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国家计委(或委托地方计委)组织。电力和热电联产项目中,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50M

3、W以下纯凝气式机组的建设。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总装机容量25MW以燃气—联合循环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在此规模以下的热电联产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未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的城市,其上报的热电联产项目不予审批。二、审批项目所需文件及附件1、项目建设书阶段项目所在市或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报送的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行业主管部门或咨询单位提供的审查意见;本阶段需要明确资本金来源、融资意向以及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煤炭建设项目需提

4、供经地质储量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热电联产项目需与用户签订供热意向。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所在市或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报送的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评大纲);有资质的部门提供的资本金验资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项目法人工商执照;相关部门对外部建设条件的批准文件(铁路专用线、供电、供水等);热电联产项目需提供与用户签定的供热合同;电力项目需提供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热价方

5、案,以及与电力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    行业主管部门或咨询单位提供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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