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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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观摩报告(一)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开庭时间及地点: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上午9:00案由:劳动争议基本案情介绍: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被告:蒋汉林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08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

2、业执照,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被告辩称,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08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09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

3、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

4、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我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都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本案的原

5、告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双方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的事实用工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的2月9日期间,原告支付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也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支付。对律师能力的思考: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必须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不能准确回答,导致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

6、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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