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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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2014年10月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

2、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

3、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重大敏感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八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4、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九条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时,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第十条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及当地裁判机关的裁判政策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具体案情。第十一条律师接待咨询中涉及群体性、重大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

5、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第十二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一)当事人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二)用工性质;(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四)酬薪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五)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六)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八)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九)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

6、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有关调解和谈判情况;(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十三)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十四)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第十三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三章案件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受委托第十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

7、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重大敏感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重大敏感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一)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8、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三)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四)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五)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六)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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