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公法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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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判例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220080114姓名:孙志宁公法判例研究——解读国家赔偿案件《屮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口J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屮,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

2、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杳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吋,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则

3、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屮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英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行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惠南刑事拘留,8刀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口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屮播放。此后一直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

4、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赃款”18050元。羁押期间,仇惠南还花去医院费590.45元。仇惠南不服,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4月17日作出淮检控中复决(1996)03号刑事中诉复查决定书,认定仇惠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惠南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据此,仇惠南于1996年7月3口起,先后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屮请和赔偿复议。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在法定期限内均没冇依法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1996年

5、11刀6日,仇惠南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中请,要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1)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的赔偿金和关押期间所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2)返还在其办案中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及利息;(3)赔偿因被关押而造成复合肥厂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4)出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没冇犯罪事实的人实行错误拘留和逮捕,并实际关押569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此错案已经

6、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给赔偿请求人仇惠南人身权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给仇惠南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仇惠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办案期间追缴的赃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应予返述。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Z规定,于1997年3月25日决定如F:一、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仇惠南因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而应得的赔偿金计人民币14785元以及

7、其在被关押期间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375.45元,限决定生效后一刀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二、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返述办理此案屮对仇惠南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已予返还)及利息41&03元。三、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当时对仇惠南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申请要求赔偿的其它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赔偿。本决定为发牛法律效力的决定。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刑事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儿个法律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

8、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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