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实训教材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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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会计实训教材建设探讨保险会计课程是保险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实务性,这个特征决定了它所培养的学牛除了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外,同时还要求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但冃前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尚未设置单独的保险会计实训课程,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具有实践特色的保险会计实训教材。因此,加强保险会计实训教材建设,实现学生将来“零距离”上岗,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我国保险行业现实需求出发,对如何加强保险会计实训教材建设提出几点建议。一、教材内容应具有时效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一次发布了两项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原保

2、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它是我国保险会计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鉴于保险会计准则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财政部相继在2008年8月7口和2009年12月22口发布了《金业会计准则解释笫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使我国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全面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得的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最新成果的国家,提升了我国对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了我国保险会计国际化发展步伐。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影响力的增强,2010年7月30日和2013年6月20日,IASB发布了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分

3、拆、保费分配模型、履约现金流(包括获収成本)、折现率、边际、再保险等作出结论,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准则面临新的挑战。而且,近两年来,我国通用会计准则FI益完善,2014年,我国财政部新增3项会计准则,修订5项会计准则;保险监管和法律制度日趋健全;2015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已正式发布,保险行业自2015年起进入“偿二代”的实施准备期,并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之后备受关注的《保险法》迎來大修,国务院发布了《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我国

4、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会计准则、保险监管和法律制度的新变化,要求保险公司会计业务及其核算方法、核算规范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对于保险合同的认定,应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对于准备金计量,应吸收IASB三因素模型;对于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内涵和技术标准,应按照“偿二代”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进行界定;按照《保险法》修改草案,应对资金运用、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犹豫期、资本保证金的界定及相关核算进行重新规范。今年是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收官之年。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财税(

5、2016)第36号文件(下称“税收新规”),规定了“营改增”剩余行业(包括保险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保险会计实训教材编写应充分反映这一全新的变化。为了核算保险公司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需要增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还应设置专栏,其借方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贷方专栏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其中,销项税额是

6、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对于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鉴于目前免征营业税,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比如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卖出价和买入价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对于分保费收入的税务处理,税收新规尚未作出规定,但目前保险实

7、务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式,即分保时已被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那么再保险业务应不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分保业务同样的处理方法,即与免税产品分保相关的收入继续免税,与非免税产品分保相关的收入继续征收增值税。对于兼业代理业务,按主体服务原则对兼业代理业务征收增值税,若所代理销售的险种是应税的,则代理费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若所代理销售的险种是免税的,则代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原则与应

8、税保费收入基本一致,但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1%(对于2016年4M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征收率为5%的简易计税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于赔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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