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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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市XX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7)28号)和《XX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1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X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函》、《区

2、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X司通〔2017)30号)精神,结合区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在编在职公务员。第三条区司法局法制科作为本局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第四条法制科管理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报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遴选,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协助纪检、律师协会等部门对公职律师实施惩戒;(三)组织、管理、协调公职律师开展各项法律业务工作;(四)组织开展公职律师业务培

3、训;(五)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六)其他相关事务工作。第五条公职律师履行区司法局赋予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第二章公职律师的申报'遴选第六条在区司法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报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二)供职于区司法局的在编在职公务员;(三)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六)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相关责任;(七)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行为;(A)所在科室同意。在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被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不得重新申报。第七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向局法制科申报,法制科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报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逐级报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区司法局通过XX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职律师名单。区司法局公职律师任职期限从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算。第八条公职律师申报、遴选等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第三章公职律师的执业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有关的法律事务,主要是为区政府、区司

5、法局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为区政府、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区政府、区司法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三)参与区政府、区司法局信访事项接待、办理;(五)参与区政府、区司法局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六)受区政府、区司法局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七)代理区政府、区司法局参加诉讼、复议、仲裁等活动;(八)为区政府、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依法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受区政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务。(九)参与区政府、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十)区政府、区司法

6、局交办的其他与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有关的法律事务。第十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业规范;(二)服从区司法局执业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教育培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与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无关的法律事务;(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律师身份参与与区司法局相关

7、的法律事务;(六)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兼职;(七)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区司法局所涉的工作对外发表法律意见;公职律师执业证只能用于区司法局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不得转借、出租、抵押、复制、赠送、转让、涂改和故意损坏;(A)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公职律师的考核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完成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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