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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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我县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12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补充意见》(X政发[2008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租金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

2、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和实物配租工作。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查和租金补贴的实施。县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总工会、公安、千岛湖镇及各社区等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金货币补贴两种。持有《XX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以下称低保家庭)可实行实物配租,亦可实行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倍之内的家庭(以下称其他低收入家庭)实行货币补贴。对军烈属、二等以上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优先安排,尽可能实行实

3、物配租。第五条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由县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65%给予补贴。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货币补贴按实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房改办、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

4、县物价部门会同房改办、建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享受配租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核定,每户家庭最低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申请家庭属无房户的按规定保障面积标准全额核定;申请家庭有私房或承租公房或领取货币补贴(偿)的,配租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减去私房或承租公房或领取货币补贴(偿)面积。承租公房的申请家庭若退出公房的,可以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核定。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

5、户口且申请人至少在千岛湖镇居住满3年;(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以一对夫妻为申请家庭,同一户籍的直系血亲(含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持有《XX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为《XX县困难家庭救助证》中载明且同户籍居住的家庭成员。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二)家庭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核发的《XX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两

6、倍以下证明;(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配偶属非千岛湖镇居民户籍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及单位出具住房证明;属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批地建房申报表或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开具的批地建房面积证明;(四)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一)私有房产(因法院判决、离婚析产等发生产权变更超过5年的不计入认定范围);(二)承租的公房;(三)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四)已拆迁尚未安置,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住房,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定现有住房面积;(五)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

7、户口的,其在农村批地建房面积。(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程序。(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向县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XX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二)审核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认定;县房管处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的审核;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的审核;县房改办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房改情况及其他资格条件的审核。(三)公示、发证县房改办对经审查基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和社区公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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