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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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参与政府立法,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的政府立法是指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由政府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

2、原则。第五条市法制部门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单位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为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便利。第六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第八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进行民意调查;(四)委托社会力量起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法制部门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3、。第九条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祕密、商业祕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反公序良俗的;(三)公众提交意见时明确不对外公开的;(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第二章立项过程的公众参与第十条市法制部门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第条公众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提交意见应采取书面方式。意见应包含建议项目的名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理由,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

4、主要内容等。第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应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或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法制部门转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法制部门。对可行的意见,市法制部门应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时予以采纳。第十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计划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第十四条市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计划草案时,应同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意见概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已召开论证会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载明论证情况。第十五条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制定计划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规章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法制部门依照程序调整,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调整后的规章制定计划,并说明调整理由。第三章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在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方案中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程

6、序等内容。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专业性较强、与部门利益有关联或者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登报或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对象、影响程度等情况,起草部门可以增加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条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及专

7、家召开论证会,就起草过程中有争议的专业技术性、合法性问题或者公众提出的有必要进行论证的意见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及论证情况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编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意见概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起草单位应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向市法制部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同时报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并移交以下文件及其电子文本:(一)登报、门户网站截图等资料;(

8、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会议记录;(三)民意调查资料及相关报告;(四)其他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过程的相关文件。第四章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第二十三条市法制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发现起草单位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其依照本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第二十四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登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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