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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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

2、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一)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原则要求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第四条成立市重点

3、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相关副市长担任第二召集人,成员由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市重点办”,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

4、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滚动调整计划。第六条市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及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反映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加快解决问题;(四)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

5、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各镇区相应设立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点项目办公室,指定专责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镇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开展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工作。第八条发展改革局负责重点项目投资立项、招投标核准以及概算审核等,对条件具备的重点项目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请相关政策支持。第九条城乡规划局应优先对政府同意进行规划调整的重点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优先对重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第十条国土资源局

6、优先将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申请纳入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中山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许可等。第十二条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等。第十三条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各镇区政府或企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第十五条市委、市府督察室负责重点项目督查和帮办,按季对未达

7、均衡进度的重点项目或存在问题的重点项目实行限期督办。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第十七条建立重点项目“三库两制度一平台”管理制度。(一)“三库”是指市镇两级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重点项目前期预备库、重点项目建设库。已办理立项的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经市政府审定并报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和'‘十三五”规划的前期预备项目进入重点项目前期预备库,经市政府审定并报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十三五”规划的重点

8、建设项目进入重点项目建设库。(二)“两制度”是指重点项目监督考核制度和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三)“一平台”是指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八条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第十九条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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