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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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出资

2、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担保和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5(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3、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备于公司。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4、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聘任为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

5、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6、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二)因贪

7、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

8、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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