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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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9-12-0210:43:18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

2、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权结构拆分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车辆的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加上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

3、故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致。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机动车所有人与交通事故责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受证据规则的制约等原因,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那么容易,甚至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试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作为动产,自交付时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一般认为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

4、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持类似观点: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5、是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形下,因受害方难以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仅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话,那么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如下难以解决的问题:1、受害方一般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一般也会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者或登记车主所提交的证据而认定孰为“实际车主”即赔偿责任主体。假如交通事故责任者是登记车主的雇员,登记车主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登记车主与其无赔偿能力之雇员就有可能串通由该雇员认

6、可其为该车的“实际车主”(甚至提交双方预先备好的“车辆买卖协议”)。登记车主得以免责,受害人的权利何从救济?2、试举一例:交通事故责任者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下落不明。受害人将登记车主乙列为被告,乙辩称已将车卖与丙。丙被追加为被告后认可其从乙处购得该车,但同时辩称其已将该车卖与甲,并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在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对“车辆买卖协议”的认定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在甲与丙不可兼做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无论法院作出何种选择,受害者、甲、丙之间的权益都难以得到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形下,应首先推定原车主与受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原车主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将

7、机动车卖与受让车主或受让车主提供履行的担保等情形下,可以免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不明确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如上所述,受害方一般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列为共同被告,但受害者难以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也没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义务与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有赖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来举证证明。问题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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