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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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颁布单位】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号】淮政办发〔2008〕13号  【颁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4-01  【标  题】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淮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

2、故,加强本市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主要是指7层及以上住宅楼内载人电梯。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安监、房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相

3、关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当坚持便民原则,在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8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住宅电梯所有权人应通过合同委托相关物业服务组织承担其相应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合同应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职责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鼓励电梯使用环节的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

4、责任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销售和安装等环节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等有关资料报送质监部门。销售合同应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有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或经其法人授权的代理商签订,销售单位不得签订转手合同。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应当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关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

5、格文件;  (三)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条住宅建设单位在住宅图纸设计和电梯选购、安装、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宅图纸设计中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住宅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应当符合JG/T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标准,其图纸应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不得擅自变更;  (二)选购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8  (三)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

6、检验合格;  (四)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  (五)在其与住宅电梯产权所有人签署合同承诺的质保期内,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因质量原因对电梯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电梯更新改造资金按有关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日常维护及电梯定期检验费用应在电梯运行使用费中列支,由电梯使用人按有关协议规定支付,按月纳入物业服务费中由受委托负责本住宅区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组织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电梯,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电梯所有权人讨论筹集。  第

7、三章使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报修应急电话号码;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三)确保电梯符合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四)电梯消防、轿厢对外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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