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

ID:43107012

大小:41.51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9-26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_第1页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_第2页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_第3页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_第4页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关于青岛市旅游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青岛市旅游条例  (2010年3月26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经济、社会资源,突出海洋旅游和休闲度

2、假旅游特色。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

3、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六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编制时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4、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合作、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无序开发和旅游项目的重复建设。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旅游主题形象、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  (二)旅游业发展的各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比例关系,发展保障措施;  (三)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重点旅游项目及开发建设的空间、时序;  (四)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实施步骤及标准;  (五)旅游市场培育的主要措施;  (六)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及标准。  第十条 市、区(市)旅游

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需要、产业要素和特色,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大型游乐场所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行政区域开展旅游协作,促进旅游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开展本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市整体旅游形象,结合当地旅游特色,确定当地旅

6、游形象并对外推介。  第十四条 鼓励本市以外的企业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与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确定重大旅游建设项目。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旅游、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包机、专列和邮轮旅游的开展。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观光公共交通。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依法审批不

7、同运力额度的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开通旅游观光专线、郊区旅游专线和海上旅游航线。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中外文标示牌。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呼叫电话,并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旅游信息互通。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高峰期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的住宿、交通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旅游高峰期

8、间,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集散点远程监控和应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