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第十一章清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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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代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1840年)【学习目的与要求】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从宏观上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并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了有效的司法管理,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半殖民地、半

2、封建化。学术界通常把1840年到1911年的清朝历史视为“清末”,列入中国近代史的范畴。因此,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到1840年为止。【教学重点】参汉酌金的法制思想,清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教学难点】中华法系走向衰败,其根源何在【教学时数】4学吋【教学内容】清朝作为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自公元1644年入关,历经267年,既见证了封建法律体系发展最为完备时期,也见证了达到颠峰以后衰败的开始,既鉴借了明律之精华,又不断因时因地进行创新。表现在法律体系上,由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诉讼与狱政法

3、律等部门法组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表现在立法上,不仅涉猎广泛,而且更切合社会的实际与民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严格,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然而,体制内部的修补远远无法抗拒社会变化的巨大冲击,1906年,清朝末代统治者不得不抛出“预备立宪”的方案,彻底摧毁了封建法律制度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之旅。第一节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指导思想从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开始,统治者就在思考如何制定新的法律。天聪七年(1633),文馆大臣宁完我曾就修改《大明会典》一事明确提出了“参汉酌金”的概

4、念:“《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国今日全照它行不得,……况《会典》一书,自洪武至今,不知增减改易了几番,何我今日不敢打动它一字?他们必说律令之事非圣人不可定,我等何人,擅敢更议?此大不通变Z言,独不思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制作。”他提出“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來。-所谓“参汉”,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典;所谓“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的习惯法。也就是在适合民族传统的土壤上适当的嫁接汉族较为先进的法律制度。“参汉酌金”一经提出,便引起了皇太极的共鸣,一再声称遵循“古圣王之成法

5、”和“古制”,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提倡封建等级伦理道徳观念,不断革除满族落后的习俗,制定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制度。二、律清入关前即有“盛京定例”之说,但内容比较简略,刑罚以大辟、鞭笞为主。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迫切感到过去的简法旧律无法满足统治的需要,因而于顺治元年(1644)六月,先行进驻北京的摄政王多尔衮下令此后用刑要以明律为准。次年,世祖下诏让“修建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汇成一编进览”,-顺治四年(1647)编成,文中附有小注,这是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世祖对其非常重视,要求子孙臣民

6、,世世不得修改。但由于制定匆忙,《大清律集解附例》几乎全部照搬明律,凡涉及到与满族习惯法相冲突的领域,就不可避免的遭遇到强有力的抵抗和阻挠,满族传统势力依然非常顽固。而且该律是以汉文刊刻颁行,当时多是满族官员把持审判,他们或不通汉文,或不晓法律,以致律中虽有明文,却常常得不到执行甚至更代之以满俗。顺治十三年(1656)颁行《满文大清律》。圣祖玄炸继位后,刑部奏请校正律文,康熙十八年(1679)命刑部将所有I口条新例重新酌定,次年编成《刑部现行则例》,与律并行。之后,鉴于律例并行的矛盾,康熙下诏将《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内,但没

7、有正式颁行,只是为雍、乾二朝制定完善的大清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世宗继位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着手修订清律。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这部律以顺治律为基础,体例没有变化,重点是对律后的条例作了修订。将顺治律屮的321条条例编为“原例”;将顺治、康熙年间所颁条例299条编为“增例”;而雍正年间颁行的204条条例编为'‘钦定例”,并规定了适用的顺序:“刑官遇事引断,由钦定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世宗重视法律宣传,要求《大清律集解》刊布中外后,官员要认真研读,而且口通

8、都大邑至僻壤穷乡,州县官要为父老子弟讲解,使之畏法而重自爱,这样就可以达到听断明于上,谍讼息于下,风俗可正,礼让可兴的统治效果。高宗继位后,命三泰等为总裁,重修大清律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同时详校定例,折中损益,统名之为条例,并经高宗亲自裁定,于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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