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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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4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答案05任务一、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得分:961.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06年9月6口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丄•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牛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

2、,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冇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吋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nJ-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耍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猶的一般人基于FI常牛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界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口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二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

4、件",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耍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一、庭审焦点事实2006年9月6FL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冋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5、。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杳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市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III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Z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

6、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冇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人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耍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口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悄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界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界体质人”,

7、也不可能预见到口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I•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捉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谢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二00六年十月六LI参考答案1: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8、,还进行了人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杏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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