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保障政策汇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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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分析《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经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公布施行,共22条。《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11年8月30日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共55条。前言第一章总则1-5(共5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部门分工、工会作用、政府职责等,对整个《条例》起统帅作用第二章职责与

2、管辖6-18(共13条):监察职责、监察事项、管辖分工等。第三章方式与实施19-44(共31条)监察方式、执法程序等,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45-52(共8条):补充式的规定,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第五章附则53-55(共3条):用人单位的范围、三类机构的范围、施行时间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3、;(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第四十三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指应由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机构。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分支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或者履行法律责任的,

4、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或者履行。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

5、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起施行《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企业适用适用适用个体经济组织适用适用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适用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包括适用适用

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适用未明确(有内容)适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未明确未明确适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未包括未包括适用单位类型法规二、监察职责《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监察事项《青岛

7、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未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的;(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手续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8、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前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尽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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