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总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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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学说授课时数2课时本章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键词导入1868标罗首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其中与一方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另一方的义务。”案例导入案例导入:审判权与诉权的协调【案情】章华明(男)与章华秀(女)是兄妹,章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章华秀名下的房屋(四层小楼)为章华明所有判令章华秀搬出

2、房屋将房屋归还章华明居住理由是:1980年,章华明离开故乡到香港定居。1993年,章华明返回故乡,用在香港积攒的5万元盖起了一座四层小楼。房屋建成后,章华明即返回香港工作,并将房屋交给章华秀居住管理,并约定章华明日后回乡定居,章华秀即将房屋交还章华明。后来房管部门登记产权,章华秀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章华明退休回乡定居,要求章华秀返还房屋,章华秀不同意。开庭审理:除原告陈述外,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其他证据。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章华秀承认上述事实存在,但不同意搬出房屋,理由是:如果搬出房屋将无家可归,请求法院予以照顾。调解阶段: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调解方案----产权归章华明所有

3、,章华明与章华秀共同使用房屋,直到章华秀去世。法院调查:章华秀在当地经营豆制品加工厂,与市某食品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纠纷尚未解决,食品公司可能对章华秀提起诉讼。主审法官认为:章华明的主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虽然章华秀对章华明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鉴于章华秀与食品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以及章华明与章华秀的兄妹关系,很可能章华明与章华秀串通,通过法院转移财产,以避免日后在章华秀与食品公司的诉讼中使房屋成为执行对象。法院:没有同意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如何看待本案法官的判决?为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并受民事诉讼法调

4、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关系。概念界定三月章诉讼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和法院,在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法律关系。李淑华(澳门大学)行使诉权引致诉讼法律关系之成立,或称引致诉讼法律关系之成立,或称引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诉讼关系。此种关系并非单一关系,相反为一复合关系,可分为两种关系:起诉法律关系---原告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答辩(或称辩护)法律关系。以克涅曼、多博罗沃里斯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产生:民事诉讼过程中主体: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审判权当

5、事人:诉权内容: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主宰着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区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哪个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一)一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冲突主体: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纠纷进行对抗当事人的自主性法官:仲裁者中立性、消极性“在作为私人的当事人和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法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标罗(二)二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公法关系构成:法院: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通过法院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当事

6、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被淡化对两面关系说的质疑以审判权为主导的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当事人法院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控制诉讼的进程法官的审判对象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官可以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自行收集证据并据此进行裁判(三)三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多面关系说1、内容:多个社会关系2、基础: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3、相互关系:对立、统一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多面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通过法院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管辖

7、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础: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审判权审判权利与审判义务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各自对权利的行使和对义务的承担为核心,体现了审判权和诉权的结合主导地位:审判权vs.诉权法院指挥权程序的进行、审判当事人主导权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与证明3、民事法律关系:对立、统一对立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独立、分立的统一目的:解决民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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