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杜《国际商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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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3、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6、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直接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而只是规定了该规则的强制适用的期间,即从货物

2、装上船舶时起到卸离船舶时止(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2)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过失责任制;我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理解为不完全的过失推定责任制。(3)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我国《海商法》第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但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4)对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第51条)。a.船长、船员、

3、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屮的过失。这是二项著名的过失免责的规定,统称“航海过失”;b.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是指异常性燃烧造成损失;c.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本免责事项完全属于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雷击等,或承运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碰撞、触礁等危险或事故;d.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因战争或者武装冲突造成货物损失,非承运人所能控制,承运人对Z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武装冲突,包括其本身以及其后的影响,如遗留的水雷、炸弹等导致损失。战争不以宣战

4、为要件;e.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f.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g.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h.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i.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j.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k.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5)混合原因造成的货损:多个原因共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海商法》第54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

5、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6)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orUnitLimitationofLiability):指将承运人对单件货物或者每单位货物的火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Z内的法律制度。乩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海商法》第56条;-迟延交付所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

6、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或损坏的情况计算,即适用我国海商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b.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我国海商法第59条效仿维斯比规则,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该相应人员丧失其责任限制。7、实际承运人的责任:1.即使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2.实际承运人对其

7、承担的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亨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两者应在此项责任范圉内负连带责任;2.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相互追偿;3.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所规定的限额。1、《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屮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

8、物的保证。提单的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己经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A."不知条款”(UnknownClause)在航运实践中,承运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有时在提单上自己对货物的某些情况不知,提单上的记载是由托运人提供,仅为计算运费以及一些其他类似的规定。人们把这类规定统称为“不知条款”(unknownclause)o效果:当卸货时,若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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