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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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

2、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三)罚款和罚没收入;(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五)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服务性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管理费和其它资金;(九)非税收入形成的利息收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财政收入的组

3、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和收取。第七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除外)。第八条非税收入执收职能不得

4、随意委托,确需委托代征代扣的,要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第九条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给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第十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确需减征、免征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缴款义务人应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成本性支出返还给执收单

5、位,净收入纳入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十三条纳入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净收入,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十六条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第五章监督

6、检查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规范运行。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帐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审计、财政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稽查和监督。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扌艮,经查实予以奖励。第二十

7、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一)违规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范围、标准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揶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四)将非税收入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8、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六)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或者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八)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遗失的;(九)弄虚作假骗取成本性支出资金的;(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政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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