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讲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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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证明责任本讲重点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运用举证责任,以它来作为缺乏这种知识的代位者,法律制度就避开了这种耻辱。——【美】波斯纳6.1举证责任定义之争: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广义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责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Burdenofpersuasion广义的举证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加州证据法)(美国多数州)证明责任概述举证责任Burdenofproduction提出证据(theburdenofpleading)

2、;针对特定的事项提出证据,推进诉讼(theburdenofproductionastotheparticularmatter,referredtoalsoastheburdenofgoingforward);说服责任Burdenofpursuasion说服裁判者相信所证事实的存在(theburdenofpursuadingthetrieroffactofitsexistence)。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说服责任(MichaelH.Graham)提出证据责任主张特定事实-成为有效争点-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相当证据若不履行:主张不能成为有效

3、争点,法院可以直接作出不利的认定(不承认其主张)主张积极事实一方=负有提出证据责任加州证据法110和550如果采信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可据以认定其所证明的事实真实的程度。如果未能证明至表面证据程度,被告可请求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程度:表面证据primafaciecase说服责任说服裁判者采信其证据举证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控方:对构成要件事实负说服责任建立必要心证说服不能:控方承担无罪判决之不利后果“人们常指出,说服责任有三级标准:较为可靠、确实可靠、毋庸置疑。”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Case:辛

4、普森案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主审法官被告无罪!主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SubjektiveBeweislast,又称形式的举证责任或证据提出责任针对待证事实,对其有利的一方,主张并证明仅存在于辩论主义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下无主观举证责任(法院调查);当事人主义下有主观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ObjektiveBeweislast,又称确认责任或实质举证责任后果: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益客观举证责任居于主要地位,决定主观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诉讼中所有待证事实,都有客观举证的问题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

5、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英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实,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这种双重区分具有相似的意义。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之关系法官心证线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无罪推定起诉排除合理怀疑辩方控方什么事被澄清了谁澄清了这件事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对于利己案件实体事实,提出该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程序法规定在审理终结时(此时法律所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 ),案件实体事实真伪不明的,提出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不利益判决(败诉)的后果——实体法规定行

6、为举证责任是通过辩论主义而反映出来的当事人的行为责任;结果举证责任是自由心证完结(审理终结)时才能产生功能的法条适用原则。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定义《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陈光中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中,对“举证责任”的解释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其成立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由原告承担,而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在《中国诉讼制度法律全书》(杨炳芝、李春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7、年)中,对“举证责任”的解释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次,当事人应当以证据为手段,证明自己提出主张的真实性;第三,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而使其主张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明时,裁判可能对其不利……”。教材(何家弘《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版):“严格说来,举证责任只是提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点显然有所不同。”6.2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谁主张谁证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古罗马:“谁主张

8、谁举证”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之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裁判被告胜诉。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倒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的妥当性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1、规范理论(Norme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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