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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收取押金案HNPC/CSCC/CSDC〔2009〕X号行政机关:湘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我们接到李XX举报,称XX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每人收取了500元的押金,要求我们前去调查处理。第二天,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行人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分别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几名员工进行询问,向员工收集该公司以“培训费”为名开具的收款收据,证实了该公司共向12多名员工收取押金6000元。当即,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阴劳社监令字〔2010〕X号),责令该单位在五日内退还其向员工收取的全部押金,并将改正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
2、我局。二、法律适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3、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决定结果我局经过详细的审查和讨论后,一致认为XX有限责任公司向员工收取押金事实成立,且证据确凿,决定给予其罚款18600元整,李XX等人的押金由公司直接交还给李XX等本人。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
4、说明我局在接到李XX的举报后,先后对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几名员工做出了询问调查笔录,通过双方的证言证实了该单位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员工收集了该单位向员工开具的“培训费”收据,人证物证俱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经调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XX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变向地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该法规定进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劳
5、动保障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为同类人员60%以上的;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额人均1000元以上的…”第十三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70%之和以上确定。”因本案涉案人数为15人,涉案数额为7500元,故我局将其定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对每人处罚款500元的下限500元*12人=6000元与处罚幅度差的70%(2000元x12人一6000元)x70%=15
6、750元之和,对XX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600元。五、告知权利X月XH,我局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劳社监罚字〔2009〕X号)送达到XX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由于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拒绝签字,我局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在该公司(一员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并告知该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如拒不履行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
7、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个月后,XX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X月XH,将罚款18600元缴至湘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XX银行设立的罚缴分离帐户。拖欠农民工资案HNPC/CSCC/CSDC〔2010〕X号行政机关:湘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县XX建筑公司一、案件事实2009年X月,我们接到袁XX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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