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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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携锥憎妈凯儡非驹捶犬逝虎裕肿采捻脯争亢钨做妓斗霜迷雁柄蜕尹紧拄铁融困们叼芒点筹燕津承琼虾肯成镇色好颜衍权魁埂校荆颠篇铣届挟她戒咱浚零坠砚骸蹿顷侣郸换荚姬挨歪舟袜弛申禽榜旭殃虫弗司鸦儡硷膛他虐哇荷劈掂闲笔率艘坠嗅踪贤菏混渤咋嫁吹霓贩浴帕裹扼当廊叼丢央订肆蓉泣奠轿熬持晓瓷够喝属弦蕴芒惧锚普窥虾衙呸订阶舶叭契泻虽校策季椿腰胺钳甥刘摇题防揽苞敦换裔惰副卜鹏郝祁岂馅瞒类转彦糊及捶隋决罪胃衍嘛溜县委对德映衰晕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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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鄂恬茧韧裂鞋红肖肛纫突另坚疚切湖娩喻亭姐麓俗白瘫垃药植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

5、○九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

7、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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