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讨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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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案例讨论宣告死亡1: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及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但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问:(1)甲与妻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宣告死亡2:韩某与刘某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199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95、1996年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9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200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2002年依法定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200

2、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2005年5月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200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200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200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名画已于200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问:(1)人民法

3、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法人: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元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没钱,待有钱再付来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连带清偿这笔欠款。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

4、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合伙:假设2008

5、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

6、.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民事行为1:2008年4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运输车在新蔡县境内行驶时,与上公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某当场死亡。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与刘某违法行为基本相当,对此事故应付同等责任。被告刘某与张某等四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在新蔡县交通警察大队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等因苏某死亡的补偿费、丧葬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7、人民币10万元,先期预付3万元,剩余7万元待保险理赔后付清(刘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某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3万元,下欠7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下余的7万元。审理中,被告刘某也认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并承诺该事故保险理赔后将剩余的7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问题〕该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民事行为2: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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